爱心超市实为诈骗退赔所得获刑罚金
爱心超市实为诈骗退赔所得获刑罚金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魏雪莉
某些机构和企业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名为创办“老年爱心超市”,实则进行集资诈骗,200余名受害者被骗1000余万元。
法院查明,2015年至2018年间,李某、刘某先后以乌鲁木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新疆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取得金融行业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陆某某等200余名被害人签订了《关于创办老年爱心超市的合同文件公司实行股份制合同协议书》《借款合同》及《收藏合同》,并收取200余名被害人集资款,所集资金绝大多数未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没有真正经营管理项目的目的,也没有产生利润回报的可能,致使大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两人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余万元,责令分别追缴退赔被害人。
李某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集资参与人共有200余人,其中90%为65岁以上老人,虽然大部分人投资的金额在2万元至3万元,但是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决心。
法官提醒广大老年群体,加强自身心理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坚决提防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活动,提高警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 【编辑: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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