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孕产营养门诊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近日,辽宁省卫健委等部门印发《辽宁省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方案要求用人单位要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避免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假。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
此外,还将推进母婴设施广泛覆盖。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车站、机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加强母婴设施建设,提高母婴设施配置率。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建立服务功能适宜的独立母婴室。促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托育机构设立哺乳室,提高配备率。引导托育机构设置与招收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母乳接收和储存设施,强化妇幼保健机构对托育机构儿童营养喂养工作指导,不断提升婴幼儿母乳喂养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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