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界 > > 正文

两部门联合发文:自建房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2022-09-08 10:55:42来源:辽宁日报

为了扩大经营面积,经营者在房屋上违规加建、改建,这样的房屋看似稳固,实际上却隐患重重,存在倒塌危险。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我省将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进一步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工作方式,推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建部门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实时核验,坚决防范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用高水平的部门间协同配合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住建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中的产权人建立提示名单,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系统自动对房屋产权人信息进行查验,申请房屋的产权人在提示名单内且申请房屋与负面清单内的房屋在同一区域的,申请市场主体登记需提交县(市、区)级住建部门出具的自建房不存在安全隐患证明。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通过的地址继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在抽查检查等履职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于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商事登记失信人员名录,对其再次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办理有关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

标签: 市场主体住所 扩大经营面积 不动产登记 房屋产权人

上一篇:重磅!2022年度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公布
下一篇:最后一页